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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竺:怎样认识和有效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文章来源:南昌二七医院 门诊时间:08:00—17:30 咨询电话:0791-88505131

  近年来,黑龙江哈尔滨、浙江温岭、江苏南京、广东潮州等地接连发生恶性伤医害医的违法犯罪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绝大多数群众的呼声是:这些事件的性质已经远远超出医疗纠纷或者医患矛盾的范畴,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习近平同志曾对这类事件作出明确指示,要求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 任何伤害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严肃处理。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和探究困扰医患关系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及其原因,以期共同寻找解决之道。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从总体上看, 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进展。我国用不到3%的全球卫生资源,维护着世界近1/5人口的健康,人均期望寿命已经达到76岁,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这一成就凝聚了近千万医务人员的辛勤汗水与无私奉献。客观地讲,我国医患关系的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务工作者的工作是肯定、理解和支持的。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涌现出了以华益慰、王忠诚、王振义、吴孟超、王万青等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医务工作者,他们的感人事迹彰显了当代医务工作者的精神风貌,受到群众爱戴和称赞。然而,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矛盾凸显,特别是恶性伤医袭医事件屡有发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医患关系紧张的现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的统计,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患纠纷约7万件。由于我国目前的就诊人次和住院人数已经比10年前翻了一番,医患纠纷的绝对数确实增加了,加之网络媒体时代的到来,任何突发社会事件都会被急速扩散、发酵,引来无数的围观甚至恶意炒作, 医疗纠纷等事件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甚至成为个别人借机炒作的新闻热点。

  然而,医患矛盾或者医患纠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任何情绪化的认知和处理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我们需要理性深入地分析,从医患双方、医学活动本身特质、医疗卫生体系现状和社会大环境等方面探究原因,理清医患关系实质,探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长效机制。

  医生以治病救人为天职,“医”和“患”绝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医患关系就像同一战壕的战友一样,应该是人世间较亲密的关系之一。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健康利益的共同体。只有医患双方团结一心、“同仇敌忾”,才能较终战胜病魔。当然,由于医疗技术水平局限、优质医疗资源短缺等原因,医患关系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和谐音符。总体来看,造成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有五个方面。

  对医疗服务特点认识不足,“非理性就医”现象仍较普遍。医疗服务有自身特点和规律。由于医学本身的局限性,并非只要花了钱,就一定能药到病除。医疗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易,无法实现等价交换。家属在亲人患重病花费巨额费用之后而无期待的结果时,往往更加难以接受人财两空的结局,特别是认为诊疗活动有过错时,更容易产生激烈反应,形成医患矛盾和纠纷。同时,由于我国基层医疗机构的初诊和转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加剧了医疗服务的提供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之间的矛盾。结果是,用大医院的专家解决普通疾病,耗费了紧缺的优质医疗资源,也加大了对疑难重病患者诊治的负担,成为导致医患纠纷的导火索。

  对卫生事业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医药卫生体系仍不健全。医药卫生体系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涉及医疗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药品生产供应保障和监管等方方面面。因此,探索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不断改革和完善医药卫生体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经过几十年努力特别是新一轮医改实施5年来,我国编织了覆盖13亿人口的世界上较大的基本医疗保障网,保障水平也大幅度提高,但基本医保的筹资水平和报销水平仍然较低,重特疾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仍不健全,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群众看大病时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看病贵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以药补医机制仍未从根本上破除,符合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绩效考核与用人制度仍未建立,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制度仍需完善,引发医患矛盾和纠纷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服务态度仍有待进一步改进。

  对医学局限性认识不够,医患沟通仍不顺畅。现代医学科技虽已取得重大发展,但还远没有达到包治百病的阶段,这是由生命活动的复杂性和人类对自身认识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对疾病,医学更多的是缓解而非治愈,这不是医生的无能,而是医学的局限。即便是对某些常见病,由于病患个体的差异,医学有时也不能提供有效治疗。对医学的局限性和风险性认识不够、期望过高,是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心理失衡的重要原因。

  医疗风险分担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本身属于高风险职业,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意外、一定概率的错误率甚至事故率。即使在美国,住院病人中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的概率也在8%—10%,每年导致近10万居民死亡,是全美人口的第五位死亡原因。目前,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担和化解医疗风险的机制在我国尚未建立,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的矛头就会直接指向医院和医务人员,甚至导致医患之间的直接冲突,医护人员成为直接受害者,医疗机构成为实施伤医危险场所。同时,医院并没有作为公共场所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范围,缺乏一个起缓冲防范作用的“安全阀”。这是影响医患关系良性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舆论引导机制不健全。一些媒体特别是一些小报和新媒体仅以有限的医学知识判断报道医患纠纷,往往容易出现偏颇、有失公允,甚至以偏概全、误导公众。还有个别媒体不能恪守新闻媒体职业操守,为了吸引眼球,不顾客观事实,对医患纠纷渲染炒作,起到负面推波助澜作用,激化了医患矛盾,加剧了医患关系紧张。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重在机制建设

  医患关系紧张成因较为复杂,只有通过系统设计、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才能不断得到缓解。当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关键是要建立以下四个机制。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防范机制。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解决当前医患矛盾的治本之策。要加快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以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延伸、医疗救助制度为托底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创新保险产品、运营和管理模式,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提高保障水平,确保防止因病致贫,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要加大政府投入,取消以药养医,转换运行机制,强化公益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维护医院的公益性质,从体制机制上逐步消除医患之间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从根本上解决因体制机制问题引发的医患矛盾和冲突。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调整医疗资源,优化服务结构,加快服务体系再造,建立家庭医生、分层诊疗、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大力发展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推广使用适宜技术,消除过度医疗,扩大有效供给,缓解医患双方的供需矛盾。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待遇。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强医学人文教育,从源头上引导和培养医务人员树立符合现代医学要求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认真落实医德考评制度,推广正确体现患方合理意见的考评体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和行业自律规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格医疗服务监管,对疏于管理、医疗事故频发的医疗机构,要暂停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安全,杜绝医疗差错,从管理上和技术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提高医者的人文素养和大众的健康常识,建立顺畅的医患沟通机制。广大医务工作者要加强人文修养、提高沟通技巧、善于换位思考。要认识到技术有限,而大爱无疆。要多听听患者的诉求,多关心患者的疾苦,多留意患者的情绪,多关注患者的感受。患者如果能更加体谅医生的压力和辛苦,相信双方纵使遇到不愉快,也能心平气和地达成共识。加强健康教育和生命观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健康素养,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向公众提供更多内容翔实、资料可靠的医学知识,帮助患者树立正确的就医理念和生命观。同时,新闻媒体应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高度,坚持正面引导,弘扬主旋律,坚持新闻报道的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原则,营造全社会尊重科学、尊重生命、尊重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促进医患间的相互理解,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和就医环境。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医患纠纷、医患矛盾的化解机制。鼓励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矛盾。协商解决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等优点,通过协商解决达成的协议往往更具有持久性,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自愿履行。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将医患纠纷纳入规范化解决渠道,使医疗机构从繁重的医患纠纷处置中解脱出来。同时,尽快将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范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是所有医疗纠纷的较终解决方式,对于不想通过调解或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医疗纠纷,都可以通过医疗诉讼的方式解决。大力推行专业化审判,法院系统应挑选熟悉医学知识、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开辟医患纠纷处理的“绿色通道”,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如探索建立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仲裁制度,对医疗事故争议较大的案例,建立异地鉴定制度,确保技术鉴定的科学公正性。

  大胆探索实践,建立医疗意外和事故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建立强制医疗赔偿保险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强制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运作,使医院赔偿转变为保险公司理赔。还可以通过强制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有效分散医疗意外所导致的损害风险。保险资金来源可采取政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病人、社会团体多渠道筹集。二是设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医疗损害赔偿基金的来源主要有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缴纳。该基金要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医疗纠纷的补充赔偿。通过赔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可促使医院和医生加强自律,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管的积极作用,规范医院和医生的执业行为,分散医院的行业风险和医生的职业风险,营造医院有序和谐的诊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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